一、劳动仲裁开庭前怎么增加请求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如需在庭审之前做出追加请求的决定,大致上应遵循以下几个程序步骤:首先,提出追加申请。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之际前,有资格的当事人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希望增加或修正仲裁请求的申请书。
其次,仲裁庭负责审核追加或变更的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认为上述请求应当得到受理,则会通知被申请人,并赋予其一定的辩论期限。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明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辩解,仲裁庭便可以按照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更为深入的裁决。再次,如申请系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之后才提出,则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将此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展开处理。在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将无法获得辩论期限。
最后,如新增的诉求与原有劳动争议存在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立案之后,极有可能将两者共同合案处理。反之,假若新增的诉求是一项独立的诉求,人民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请求。
至于开庭日期,如果在庭审开始前提出了追加请求,但对方未要求延迟庭审时间,那么仲裁庭将如期展开审理工作,并且不会因此影响开庭的正常时间表。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的追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特定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强烈建议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律师寻求详细而精准的指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开庭后80天还没下来这是正常的吗
如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结束后80个工作日仍未出最终裁决结果,申请人有权催促仲裁员尽快出结论并向其了解未能按时裁决的具体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于45个自然日或者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若仲裁委员会未能严格执行此规定的时间期限,则申请人无需继续耐心等候仲裁决定的颁布,可依法直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在进行劳动纠纷仲裁程序的正式开庭之前,倘若当事人需要对其申诉请求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应该在规定的提交证据期限截止日期前提交相应的申请书至所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待该委员会对上述申请书完成详尽的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对该请求予以受理是适宜的,则将通知对应的被申请人同时给他们预留出适当的辩护期。然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再来提出新的申诉请求,那么就有必要再次提交申请材料并且重新开始整个审批过程。当新增加的申诉请求与已经存在的争议具有密切关联性时,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仲裁院有可能会选择将这些请求合并不加区分地一起进行审理和裁决;而反之,若是二者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度,仲裁机构将会视情况单独处理每一个申诉请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