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由谁赔偿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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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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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您可根据购物凭证与卖家协商索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该法规定造成损害的行为,应依法赔偿。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买方除了可要求赔偿损失,还有权索取高于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购物时请保留完整凭证,非健康损害也可索赔。如遇纠纷,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部门将调解沟通,保障您的赔偿权益。
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由谁赔偿赔偿

一、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由谁赔偿赔偿

您可凭借详实的购物凭证,与卖家商议索赔事宜。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造成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损害的行为,必须依法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在销售环节中明显已知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买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同时也有权向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索取高于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请特别留意:购物时务必保留完整的小票与发票等购销凭证。据此,并非只有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才能主张获得十倍赔偿,只要其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您就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当然,作为销售方无疑不愿面对这样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提起投诉。待工商部门展开调查之后,必然会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解沟通,最终一定能够为消费者争取到满意的赔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顾客在店里闹事店主可以正当防卫

倘若自我防御行为未超过必要程度,即构成自卫;

然而,若他人已经丧失反击能力并表示投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不应该再对其进行攻击,否则将被视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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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店里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店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店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店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商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门在外往往在不经意间有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那么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归谁呢商场自己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收集整理出以下这篇有关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的文章,以供大家参考,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
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对于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这个问题,在商场门口摔倒,如果是商场方未尽相关事宜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口律师。
食品检验机构由谁来认定资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检验与食品监管关系非常密切,有效的食品监管工作往往依赖于食品检验的结果。为了增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设定资质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了可以按照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资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取得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的认可。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途径之一是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目前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商务、粮食、科技等部门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赋予资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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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场把未到场顾客的抽奖卷给了别的顾客,最后中奖了,奖品属于谁,商场以不是本人为由有权利收回吗
[律师回复] 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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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知道是过期食品还买,然后要求赔偿200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若消费者使用了过期产品,可以要求赔偿十倍金额。
若消费者没有食用直接退还,可要求商家退还全额及进行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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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超市要赔偿么
如果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首先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超市门口是因为超市造成的问题从而导致顾客摔倒的,超市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顾客进行赔偿。如果完全是因为顾客自己的不小心造成的,并且顾客离开了超市这个营业范围,超市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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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对顾客强制搜身,搜身应由谁来执行才合法
[律师回复] 商场对顾客强制搜身,搜身应由谁来执行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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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一大型购物商场发生商场员工对怀疑为偷窃货品的女顾客实施搜身,限制其行动自由近一个小时的事件,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此向本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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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姓李,年逾五
十,26日中午11时左右,她到离家不远的金新北路一家购物广场购物,她买了一盒橄榄和一把香菜,约7—8分钟便出来,付了款
3.70元。但当要走出商场大门时,门口的报警装置突然响起,于是她被商场人员叫回重新检查,没发现什么,可走出门口报警器又响起来。
内衣裤照样要查
据悉,她先是被四五个商场员工团团围住,外套的红毛衣被脱下来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时有一位被称为经理的人来了,这位经理表态:一定要搜。于是她又被几个人带到一个房间内检查。随后其他人离开房间,一名30岁左右的女职员对她进行了全身搜查,不单搜了内外衣,甚至还对乳罩和内裤进行检查。她身上带的钱包也被拿出来检查。但并没发现她偷了商场的东西。在她和交涉后,11时50分左右才同意让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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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市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已确定由经检科、消委会、经检支队派员调查处理,李某当晚还向金园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派员到商场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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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顾客摔伤赔偿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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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对于商场对顾客的强制搜身,应由谁来执行,合理吗
[律师回复] 【案情经过】 市区一大型购物商场发生商场员工对怀疑为偷窃货品的女顾客实施搜身,限制其行动自由近一个小时的事件,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此向本报投诉。 报警器莫名响起 女顾客姓李,年逾五 十,26日中午11时左右,她到离家不远的金新北路一家购物广场购物,她买了一盒橄榄和一把香菜,约7—8分钟便出来,付了款 3.70元。但当要走出商场大门时,门口的报警装置突然响起,于是她被商场人员叫回重新检查,没发现什么,可走出门口报警器又响起来。 内衣裤照样要查 据悉,她先是被四五个商场员工团团围住,外套的红毛衣被脱下来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时有一位被称为经理的人来了,这位经理表态:一定要搜。于是她又被几个人带到一个房间内检查。随后其他人离开房间,一名30岁左右的女职员对她进行了全身搜查,不单搜了内外衣,甚至还对乳罩和内裤进行检查。她身上带的钱包也被拿出来检查。但并没发现她偷了商场的东西。在她和交涉后,11时50分左右才同意让她回家。 商场没权力搜身 在遭到如此粗暴的对待后,女顾客感到十分气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当天下午,她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市工商局“12020”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为其讨回公道。 “12020”的工作人员认为,此事如果属实,是一宗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侮辱人格及人身权利的严重事件。不要说商场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就是工商机关也无权搜身。即便对其怀疑有偷窃行为,也只能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据悉,市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已确定由经检科、消委会、经检支队派员调查处理,李某当晚还向金园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派员到商场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材料证据。 【法律解读】 商场搜身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批准,非由执法人员执行,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搜身。商场无搜身的权利,如果商场怀疑顾客,可以报警,由民警依法搜查,而不能擅自对顾客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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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到非食品过期产品怎么处罚,而且到收银台就知道了,想问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具体有关卖过期食品处罚标准的内容  卖过期食品处罚标准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对于商场对顾客强制搜身, 搜身应由谁来执行才合法
[律师回复] 【案情经过】 市区一大型购物商场发生商场员工对怀疑为偷窃货品的女顾客实施搜身,限制其行动自由近一个小时的事件,受害人及其亲属就此向本报投诉。 报警器莫名响起 女顾客姓李,年逾五 十,26日中午11时左右,她到离家不远的金新北路一家购物广场购物,她买了一盒橄榄和一把香菜,约7—8分钟便出来,付了款 3.70元。但当要走出商场大门时,门口的报警装置突然响起,于是她被商场人员叫回重新检查,没发现什么,可走出门口报警器又响起来。 内衣裤照样要查 据悉,她先是被四五个商场员工团团围住,外套的红毛衣被脱下来检查,没有发现问题。这时有一位被称为经理的人来了,这位经理表态:一定要搜。于是她又被几个人带到一个房间内检查。随后其他人离开房间,一名30岁左右的女职员对她进行了全身搜查,不单搜了内外衣,甚至还对乳罩和内裤进行检查。她身上带的钱包也被拿出来检查。但并没发现她偷了商场的东西。在她和交涉后,11时50分左右才同意让她回家。 商场没权力搜身 在遭到如此粗暴的对待后,女顾客感到十分气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当天下午,她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市工商局“12020”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为其讨回公道。 “12020”的工作人员认为,此事如果属实,是一宗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侮辱人格及人身权利的严重事件。不要说商场没有权力对顾客进行搜身,就是工商机关也无权搜身。即便对其怀疑有偷窃行为,也只能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据悉,市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已确定由经检科、消委会、经检支队派员调查处理,李某当晚还向金园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派员到商场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材料证据。 【法律解读】 商场搜身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批准,非由执法人员执行,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搜身。商场无搜身的权利,如果商场怀疑顾客,可以报警,由民警依法搜查,而不能擅自对顾客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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