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接触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针对非直接接触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应以此类事故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为依据,与直接接触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保持一致。通过明晰交通事故的定义基础,我们发现,是否产生接触体验并非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成立的决定因素。实际上,“交通事故”被定义为车辆在特定道路环境下,由于人为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事件。基于此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到,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特定的道路环境、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或不可预见的偶发情况以及最终所带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便人体间未发生实际接触行为,但如若对方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发生,那么无疑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开始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书面形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若必须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的,该等工作结束之时起五个工作日内需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当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完成书面形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各方当事人至事故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不得不强调,以下几点为责任判定原则:
(1)若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对事故所导致的所有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2)若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的分配将以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力以及各自过失程度的大小作为考量因素,分别承担主责、次责或同等责任;
(3)若事故中各方均无明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且此类事故可被视为纯粹的意外现象,则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无接触事故离开了现场保险理赔吗
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否负有理赔义务,因其涉及诸多特殊情况而须视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1)若在事故之中至少有一方向另一方并未实际产生接触,但其行为所带来的过失极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理当担负理赔责任;
(2)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理赔事项,若承保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状况,双方当事人均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超出门户责任索赔上限的部分,赔付责任到底如何确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机动车需负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必须对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同时,已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亦应负有全额赔偿之责;
其次,凡机动车负担主要责任者,需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负担70%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机动车负担同等责任的话,那么其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50%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机动车负担次要责任的情况,则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30%的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因素,那么其同样应该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