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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分公司和子公司并无显著差异。在实践操作中,具体的法律事实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可以将分公司定义为相对于总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一个重要概念;
其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下设的直接参与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是附属单位,并不具备法律人格,无法独立拥有权益,同时也无法单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分公司并未形成独自所有的资产,它仅仅是对总公司所有资产的部分实际占有和使用,这部分资产将会被纳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全面反映。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重新就业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重新入职时,其工作年限将自该日期开始重新计算;在此之前累积的工作年限则不被认可。当然,若用人单位愿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合并处理,也是可行的。此外,针对员工在离职之后再次重新就职的情况,他们的工作年限实际上可以与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相连,然后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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