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后是否可以撤回
如若在申请工伤鉴定过程中,相关的资料并不完备,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对该事项的确立和判断,那么申请者是有权利撤销此申报程序的。在此类情况下,申请者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鉴定申请书时,应同时附上以下多项必要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报告或职业病诊断证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还能推翻怎么办
若贵司欲对工伤认定予以质疑或否定,您可根据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对复议结果仍然感到不满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异议处理程序为,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您有六十天的时间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但此处所指的包括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内,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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