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未能及时发放员工薪资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此种行为已然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依法与雇主解除劳工协议,同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企业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欠发社保费用,员工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雇主须承担因此引发的赔偿责任,且需补缴拖欠之社保费用,尚需支付按日计算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现行制度规定,任何企业唯独不得拖欠员工薪资。无论是拖欠时间短暂还是漫长,皆为法律所不容许。因此,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自然日历结束之后的三十日内,核算完毕所有员工的当月薪酬,若超出此期限仍未完成薪资结算工作,即可被视为触犯了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强制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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