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占地是补偿给承包人吗
对于临时征收土地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具体的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为集体财产,并将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贯彻公平公正原则,让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所有成员均能获得相应的利益。
其次,安置补助费用将直接授予土地承包人这一产权主体,并将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那些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
最后,关于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则将直接归属为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权利人所有,而具体的分配方案,将由村集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经过充分的讨论与协商后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几年
依据相关法规条列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区域的时间上限为两年,这是一个绝对不能逾越的红线。倘若确实存在临时使用林地的必要,必须遵循程序向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林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准许可证。唯有在成功获得批准之后,土地使用者或承包户才可在两年时限到期的一年内,对被占用区域重新进行植被复原以及林业生产要素的还原工作。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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