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上班规定每天几个小时
员工允许弹性上下班,迟到或提前下班1小时以内均视为正常出勤。对于尚处于哺乳期且其子女不满1岁的女性员工,制作方不得强制要求她们长时间连续工作或者参与夜间加班活动。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每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段里为这些哺乳女工额外提供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该女工生育了多胞胎,那么每当她需哺育的孩子数量增加一个,她每天就可享受多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新规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中职工上班地点与居住地可能并不完全重合的现状,将原本的两个半小时合并成了1小时。
至于如何灵活运用这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选择在早晨稍晚到达公司、下午提前离开岗位或者在午休期间适当延长休息时间等方式来实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可以被拘留吗
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仍处于哺乳期间的母亲们,是不适宜进行拘留处罚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与保护,尤其是对于还未满一岁孩子的无辜母亲,我们尤为尊重和体恤。同时,我国《看守所条例》明确指出,对于有需要被看守机构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应先接受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将无法被收押拘留:
1.本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
2.患有其他一些严重的疾病,在被关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生命安全受威胁或者生活难以自理的问题,条件非常恶劣的纯粹罪大恶极者除外。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
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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