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具体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行使范畴之内。而针对那些已经处于拘押状态的人员能否以自身名义申请取保候审,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所定义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若被拘禁者可以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经由公安部门判断确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致于引发公共安全风险,那么该名被拘禁者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最终是否予以批准也需根据各个案情的具体细节和司法机关的权衡裁量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拘留的人可以取保候审吗
当然是允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满足我国法律对于取保候审设定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具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准予他们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若是他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能面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的话;
再者,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身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内,例如可能会被依法判处罚金或附加刑罚等情况,同时能够确保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话,他可以亲自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本人推荐的辩护律师代为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就一定能获取批准,因为最终的审批权力仍然掌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公安部门手中,这些机构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各种细微因素进行细致评估并作出最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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