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客观手段有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实施者往往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动用本单位的资金私自归为个人所有或借贷给第三方。这种行为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能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既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调用资金,或者虚构各种事实来转移资金;通过制造虚假的财务记录以掩盖其违法行为;甚至是利用职务上所掌握的权力,直接将资金挪作他用等等。以上这些手段的最终目的均在于实现对公有资产的非法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及程序,擅自将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转变为个人私有或者违规借贷予他人使用。这一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上级部门许可擅自调动资金,以虚假信息骗取或变更资金用途,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掩盖其不当行为以及明目张胆地挪用公款等各类违法行为。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操作手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侵占公有财物,严重侵犯了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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