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后退回未遂如何定罪
就受贿罪中的退回未遂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惩处标准应按照所涉贪污数额的多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若在提起诉讼之前,犯罪嫌疑人为坦白自身罪行,真诚悔过,且积极退还赃款,以期避免或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则可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至于受贿罪中退回未遂的情形,倘若犯罪嫌疑人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然而因某些原因而未能最终实现,此种情况或许可被视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针对受贿罪中退回未遂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具备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还赃款,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裁决。反之,若犯罪嫌疑人缺乏悔罪表现或退赃行为,则可能需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定罪与量刑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受贿罪司法解释,倘若行为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均将被判定触犯该项罪行。当涉及到个人职务待遇时,其违反相关规定并实施不当行为也将视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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