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侦查主体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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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诉法》第十九条明确:挪用公款罪侦查由公安、检察院负责。涉及国家行政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侵害公民权益、影响司法公正,检察院可立案侦查。重大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检察院也可侦查。自诉案件由法院受理审理。
挪用公款罪的侦查主体包括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的侦查主体包括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针对挪用公款罪的侦查权限范畴甚广,既包括公安部门,又囊括了人民检察机构。倘若发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职员借助其职务便利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同时对公民权益构成严重侵害并对司法公平正义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若此种类型的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权限范围之内,但其重大性达到了一定程度,且经省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行使立案侦查权。

至于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负责受理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挪用公款类的罪行,包括这类罪行在内的刑事侦查工作,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然而,当涉及到了国家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或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时,那么,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于那些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人民检察院同样可以行使侦查权。至于自诉案件,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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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第十一条中规定:“人民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这是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审理刑民交叉案件适用“刑事优先”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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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包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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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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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挪用公款罪与罪的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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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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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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