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的侦查主体包括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针对挪用公款罪的侦查权限范畴甚广,既包括公安部门,又囊括了人民检察机构。倘若发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职员借助其职务便利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同时对公民权益构成严重侵害并对司法公平正义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依法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若此种类型的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权限范围之内,但其重大性达到了一定程度,且经省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行使立案侦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明文规定,涉及到挪用公款类的罪行,包括这类罪行在内的刑事侦查工作,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来承担的。然而,当涉及到了国家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或者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时,那么,人民检察院就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于那些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人民检察院同样可以行使侦查权。至于自诉案件,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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