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合同的工程可以结算吗
若建工双方面对面并未签署文书建工合同,但在施工与验收完毕后达成结算共识,那么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后续部分可借助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
当我们已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便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对价支付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若未签署合同之原因引发了欠款纠纷,仍可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去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双方当事人可采用如下类型之证据来支撑各自的诉求如下: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通过自我表述来阐述债务产生及金额的相关事宜。
2.书证:倘若有相应的书面凭证,例如收条、银行转账信息以及电子邮件等,皆可作为书证来进行呈交。
3.物证:以实体形式存在的证据,例如已经实际交付的物品或服务成果等,均可用于佐证债务的履行环节。
4.视听资料:包含录音、录像在内的视听类资料,只要它们能够切实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便可被视为有效证据。
5.电子数据:电子形态的证据,例如此类的电子转账记录、短讯内容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同样具备举足轻重的作用。
6.证人证言:可请知情人士出席法庭,以此证实债务存在与欠款事实。
7.鉴定意见:若需对某种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行评估,可视情况要求进行鉴定。
8.勘验笔录:若确有必要,则可根据法院指引进行现场勘查,搜集所需证据。当事人应承担起提供证据来佐证自身诉讼请求的责任。
如若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证据,抑或是人民法院判断为审理案件所需的关键性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进行调查和搜集。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方位地、客观公正地对所有证据进行审阅和核实,以便把握案件的全部真相。毫不夸张地说,即便没有正式签署的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其他各类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其负有的债务及欠费实情,并通过遵循法定程序向欠债者追回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时进行的工程项目,若彼此间已经达成对于工程总价的一致意见,则可以借助司法审计来明确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格。在双方均已切实履行了自身承担的各项义务之后,便具备了向对方提出具体付款请求的正当权益。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专家在此建议,各方当事人应尽可能地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清晰规范地界定出各自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各类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