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中,明文规定了四项基本要素:
首先,行为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是受托行使公共事务职责之人;
其次,行为人必须借助其职务之便,向他人强行索取财务、或进行隐匿财产的违法收受行为;
再者,行为者需具有为他人谋求利益的实质性举措,或是以公开言论、实际行动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予以实施乃至圆满达成;
最后,财物与职权行为之间应具备实质性的因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客观方面的标准有几种
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利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掌握的权力或者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其财物;
其次,行为主体必须为他人谋求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承诺为他人提供帮助、支持等。以上述两种行为方式作为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对受贿罪进行客观要件的司法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委托代为行使公共事务的执行者;其次,行为人必须通过其所担任的职务之便,非法索求或收受他人提供的财物;再次,该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或向相关方做出过实现这种利益的具体承诺;最后,财物与履行职务之间必须具备实质性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相互结合起来,共同构筑了受贿罪成立与否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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