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诉讼标的额为22万元,依照相关规定应缴纳4300元的诉讼费用。这笔费用的计收依据如下:
1.诉讼标的额未超出1万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
2.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比例收取2.5%;
3.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比例收取2%;以此类推,直至第10条,涵盖了从诉讼标的额不足1万元至超过2亿元不同区间内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民事纠纷案件审判中可以申请更换法官吗?
在涉及民事纠纷处理的审判环节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更换审理本案的法官,然而这并不是任意更换,而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审判人员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觉退出该案审理,同时若您认为该名法官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亦可向其提交回避请求。比如涉案审判员系此案主体之一或与其存在亲属关系;涉案审判员与案件具有利益冲突,即若案件处理不当将可能对其个人产生负面影响;或涉案审判员与案件各方人员存在不正当勾当,例如暗中私会、收取好处等,或者违规接触当事人等,只要您发现这类异常现象,同样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此外,若审判人员公然接受涉案当事人贿赂礼品,或未按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或是擅自与代理律师进行私底下的沟通协商,您仍具有依法要求其退出审理的权益。这些逾越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此次庭审所涉及诉讼标的总额约为人民币22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需缴纳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元。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收取依据如下: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的案件,每宗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比例为2.5%;对于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比例为2%,以此类推。总共有10项规定,涵盖了从人民币1万元到人民币2亿元的各个区间内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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