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
1.法律适用环境的差异: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我们遵循的是传统的合同法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仅在禁止的情况下才会施加限制,这种理念便体现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
然而在劳务派遣领域里,我们依据的却是劳动合同法,而这部立法无疑更偏向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
2.管理权责的异同点:在劳务外包协议中,那些承担外包劳务的员工是由承包商直接代表和管理的,作为发包方的企业并不能直接插手其中的管理事宜。然而,在劳务派遣的环境下,劳动者其实更多地是受雇佣单位的直接指导与管理,此外,这些被派遣劳动者也必须遵守及适用雇佣单位所设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和合同工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这两种用工方式最根本的差别便在于劳动者与何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亦被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其本质上是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将劳动者输送至其他雇主处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最后再由这些雇主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力实际交付给派遣劳务者与劳务接受企业(即实际使用单位)之间进行,该企业需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机构则需要向工人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质上与劳务派遣机构构成了劳动关系;相反地,所谓的合同工,通常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招聘的一类短期性工人。就合同而言,大多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其中包括时限、工作任务以及双方需共同遵守的各项规定义务等条款。无论怎样,合同工都与其所签署合同的企业之间形成了对于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关于劳务外包的事宜,我们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其中明确体现了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换言之,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皆可实施。而相较于此,劳务派遣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操作,它更倾向于社会法的范畴,具备公法性质。在外包模式下,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发包方并不参与其中;然而,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员工则受到雇佣单位的直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行事。因此,从法律适用以及管理权责等方面来看,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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