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怎么引导经济纠纷
在当庭质证环节中,我们需要着重考察证据的三大属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所谓的“三性”即是指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首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涉及到证据的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资格或者说其可采性的问题。
具体来说,它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并且必须经过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比如,收集和调取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制作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为基础的要素和特性,它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够任意地扭曲或者篡改,不能将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一类非实证性质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客观性直接提出了一个原则:即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单独的证据都无法证明自身的可靠性。
最后,证据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息息相关。不论证据材料的数量多少,只要它们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性的联系,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视为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核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时,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这才是关系到能否采纳此类证据的关键所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在发生工伤事件之后,一般的处理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也就是职工或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其次,在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情形的确认无误之后,用人单位以及实际受伤害之人或其直系亲属则需要向当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力求通过权威的劳动能力鉴定来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伤残等级;
最后,由用人单位在了解到伤残登记的确切结果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应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额度并予以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庭审中的质证环节,我们应当重点关注证据的三个关键特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其中,合法性是指证据是否具备进入法庭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及是否能够被采信,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表现方式和特定程序;其次,真实性强调了所有证据必须客观实际地存在并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最后,关联性则要求所有证据都必须与其所涉案件有着密切联系,若无关联便不应被采纳。只有严格保证这三者的统一,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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