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非国有企业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收到特定数量款项,用以实现不正当利益起,对非国有企业和组织的行贿罪便得以确立。法规明示,个人行贿金额触及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时,皆应予以立案审查并展开后续的司法调查行动。这一罪名所对应的表述形式,主要集中在对公司、企业或其它非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且此类财物的价值足以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上。
依循现行相关规定分析,要满足对非国有企业和组织的行贿罪成立条件,需使得行贿金额满足法律上设定的立案标准范围内,从而构成重大犯罪事实。
根据广为流传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1条详细规定,对于此项罪名的数额较大判定标准为六万元至二百万元人民币之间,而超过二百万元再往上则纳入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对于涉及向非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行贿罪的量刑尺度界定如下:倘若涉案金额在数量上有所扩展,则将会面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罚金。所谓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实际上是指个人为了图谋非法利益而向公司、企业乃至其他机关团体中的公务人员输送财物,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数量界限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若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贿赂以获取不当利益时,将会被认定犯有行贿罪。个人向他人行贿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向他人行贿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应当被立案进行深入审查,并由司法机关展开全面调查。本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向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并且这些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一定数额的行为。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至二百万元人民币之间,而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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