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所给予的赠予财产,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可归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倘若该笔财产系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婚后,且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只给予单方面子女,那么我们便会视为父母将该财产赠与给了夫妻双方。在此基础上,当夫妻关系破裂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时,这部分赠予财产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自行决定如何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赠予的房产老人死后属于遗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是已故老年人遗留下的遗产。当被继承人——也就是那位逝去的老年人生前并没有留下合法合理的遗嘱时,其财产将基于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继承程序展开分配。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由他/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年人的父母(如果他们仍然在世的话)、合法伴侣以及子女(无论是婚姻所生的,私生子,领养的孩子还是形成过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来分割。
其次,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必须要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所负担的债务、税费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的偿还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若存款超过额度,遗嘱人可选择自行偿还。但是,若继承人放弃接纳遗产,则意味着他/她不再需承担债务及税费等相关款项的清偿责任。
第三,遗产法定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留给那些生活困境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更多的财产。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给予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多份遗产;而假如有提供扶养条件且具备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职责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会被进一步削减或剥夺。
此外,对于丧失丈夫的媳妇或女儿而言,如果她们在公公婆婆或爷爷奶奶面前从事着主要的赡养工作,那么她们也可能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接着说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世,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便可行使代位继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通常仅限于继承属于其先死亡子女应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值得一提的是,遗产分配过程中,还需预留胚胎的财产份额。倘若在婴儿出生后发现是死胎,则能够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妥善处置。
最后,所有的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让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进而取得此笔资产的独立拥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依照现行相关法规,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提供之财产馈赠,如没有特殊的书面协议或声明,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接受的来自父母的财产馈赠,如果没有明确表明仅属于某一方所有,也将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这些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愿来进行合理的分配与划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