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缓期执行之前,并不必然要求先进行逮捕。当犯罪嫌疑人被予以缓期徒刑宣判后,其无需继续遭受逮捕之苦,而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在案件侦查环节中,公安机关如若决定拘留涉嫌犯罪之人,且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所谓“缓刑”,即是对已被依法判处某种特定刑罚之犯罪者,在一定时期内设定一些条件,暂时不实际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这实质上是对刑罚的一种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判缓刑前需要社区证明合理吗
依据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缓刑判决之前,必须委托所在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一次深入彻底的社区矫正在外考察与评估,由该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再出具相应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将依据该份调查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予以全面、公正地审核,从而最终裁定是否给予缓刑判决。因此,从原则上来讲,在涉及到缓刑判决问题时,并没有必要开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文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适用司法判决缓期执行之制度之前提下,不存在强制要求对被告人人身加以限制的必要。然而,当此项缓期宣判程序已经完成之后,这些被告人便不再需要被强制性的拘押,他们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活动。倘若公安机关在其侦查过程中认定有必要采取拘留措施,并且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施以逮捕的必要性,那么应当在法定期限最短为三日之内将相关情况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缓刑制度,即对于那些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刑罚,这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上的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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