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一定要在入院记录写明吗
确认是否构成工伤,要求必须具备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在确立工伤后,方可开展进一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待医院出具下述证明文件:疾病诊断证明;职工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证明等。在申请工伤认定及获取相应工伤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均须前往医院依法收集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一定要鉴定等级吗?
在确认工伤之后,并不必然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估。若单位及当事人均无异议,且经医疗诊治后,并未对肢体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无法达到伤残评定标准时,则无需进行相关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当要求认定某项损害是否属于工伤时,必须依赖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或职业病鉴定证书作为依据。只有在成功认定工伤之后,才能够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判断。因此,需要搜集并整理疾病诊断书、停工疗养期间治疗的情况以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各项凭证材料。此外,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的情况便应被确认为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职务工作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员工在执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遇暴力等突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员工患有职业病;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受到的伤害或者在事故中失踪;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原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各种形式的伤害;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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