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在面临经济补偿责任时,往往选择让员工自行辞职以逃避法律义务,此举实属违法行为。若公司通过强制手段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那么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同时如若用人单位做出了任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列举几种单位解雇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因病或因过失伤害不能再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无法承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2)劳动者不能完全适应现有工作环境和要求,不论经过培训还是调换职位,依旧无法胜任本职工作;(3)原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凭的实质情况发生剧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4)用人单位根据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新整顿;(5)由于单位严重运营困境导致;(6)涉及到重大技术创新、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7)其他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凭的主要经济状况急剧转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数额,用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参考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公式为:从劳动者参与工作之日起至满一年为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应视为一年的标准计算,若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应给予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劳动者的月薪如果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地级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金额以每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计算,并限制最高补偿年限为十二年。月工资定义为劳动者从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日期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主动辞职要违约金吗
在劳动者自行申请离职并涉及违反服务期限或竞业限制等相关合约规定的情况下,所造成的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将需支付违约金。然而,若未能违反上述条款,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随着企业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可能会试图规避相应的法律义务,采用策略性的措施--允许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严重背离了法律原则的。如果企业强行采取诸如强制辞退等手段来迫使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拒绝这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任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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