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属于什么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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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它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以此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径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受贿罪属于什么违法

一、受贿罪属于什么违法

受贿罪,这是一种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严重犯罪行为。具体来讲,它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借助自身职务方面所具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求或非法收取财务,并以此作为交换,为行贿者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各项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属于什么犯罪量刑依据

以受贿罪为主体的量刑依据,是以受贿金额及其严重程度作为基础的,这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类似。对于索贿行为,则会加重其惩罚力度。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受贿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2)受贿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3)受贿金额达到特别巨大规模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如果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4)对于多次受贿但尚未进行过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受贿金额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罪是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所制定的法律条款与相关准则。其主要体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其职责过程中,通过滥用职权之便,向他人强行索要或接收非法所得的财富,并且以这些手段为那些能够合法给予他们酬劳的人提供不当的权益。此类行为已经严重地触犯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无疑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进行打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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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属于什么违法
受贿罪,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它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以此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径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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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请问行贿受贿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律师回复] 行贿,如果数额较小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超过3万元以上就是犯罪行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受贿家属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属共同怎么认定 在亲属共同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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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严重冲击公职人员的公正履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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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属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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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受贿属于受贿罪吗
纯粹受贿行为非必然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方构成受贿罪。量刑依据贪污罪规定,视涉案金额及情节轻重而定。涉案金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金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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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以借贷为名的受贿行贿是否属于行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以借贷为名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行贿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I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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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怎么认定,家属可以申请受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属共同怎么认定 在亲属共同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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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属于受贿罪
受贿罪的犯罪金额标准是多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收受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之上的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可伴随没收相应财产;若情形极为严重,则可能被判以死刑并相应没收财产。而对于收受贿赂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个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可伴随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以无期徒刑并相应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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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家属受贿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属共同怎么认定 在亲属共同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下属受贿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级领导授意下级单位罪如何认定 单位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单位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身份、作用和责任,即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主要决策、指挥作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机关和机构的负责人、机关和机构的一般负责人以及机关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和指挥下,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态度积极,且其行为在单位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大多是某些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不属于单位的领导;从其表现来看,他们是在单位领导指挥下,从事某项具体活动;从主观方面看,其明知自己工作的性质,即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如果仅仅是根据他的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的决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行为的性质,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看待。 单位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对单位的主观罪过是否能够进行认定是划分罪与单位罪的重要界限。单位是一个外在形式与内在实体构成的统一体,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但单位的意思机关必须有依照法律有资格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活动才能发出单位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是在特定位置上自然人的意志被视为单位的意志。单位罪中的单位意志应当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单位会议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些特定人员的意志直接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在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单位行为。不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司法解释我们也可以看到,“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盗用单位名义”无法体现单位意志,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单位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单位内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利益,明知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代表单位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单位的主观方面离不开单位内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心理态度。因此,单位的主观方面体现于单位内相关自然人的主观故意,自然人为单位谋利益希望的心理活动又反映了单位意志,两者的同一性就是单位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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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属于贪污罪吗
贿赂和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行贿罪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政府官员、集体工作者或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虽然贿赂和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涉及到财物的非法交易,但它们的侧重点和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此,贿赂和受贿罪不属于贪污罪范畴。它们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贿赂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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