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取保候审有几次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并未设定明确的上限。此项条款明确阐释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些特殊情况涵盖了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以及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便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也意味着,只要具备必要性且符合相关条件,取保候审的申请次数是不受限制的,但是每一次的申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与审批,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一般取保候审需要几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第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同样适用保释措施。
此外,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对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的最长期限仍然是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不能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并未设立关于取保候审措施可适用频次的明确上限限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面临的刑期风险、身体健康状况、怀孕或哺乳期间以及拘留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并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且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然而,每一次的申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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