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关于本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乃在于公众人身权利中的财产权,且在某种程度上亦不免对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造成破坏。该罪中所涉及到的犯罪对象,主要以公款为主导。
至于其涉及到的客观层面,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本职工作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为挪用公款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所侵害的主要权益便是公众的财产权益;与此同时,这一犯罪行为尚有可能给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带来深深的伤害。特别审视视角下,此类犯罪的核心受害者往往为国家国库及其他各类公共机构的公款。挪用这些资金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民众的财产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家的财政金融秩序,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坚决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我国财政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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