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我们按照不同性质对其进行划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此外,为了更细致地分类,我们还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进一步细化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多个子类别,作为第四级案由进行处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七、保险纠纷
33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3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35、再保险合同纠纷
336、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37、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38、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39、保险费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我们的保险合同纠纷管理实践中,根据性质分类可以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争议、人寿保险合同争议、再保险合同争议以及经纪合同争议。在这其中,财产保险合同争议又进一步细化为损失赔偿型、责任承担型、信誉保障型、担保式以及代位追偿型五个具体类型的子类别,这些都将被视为第四层级别的专门案件类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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