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在纷争发生之后,各方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秉持诚实守信之态度进行协商,相互做出适当让步,最终达到一个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分为自主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两种方式。自主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纷争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纷争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可自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纷争结束之后,各方应以诚恳的态度进行深入协商,互相体谅并做出适当退让,最终达成和谐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和解方式主要可分为自我调停以及由第三方介入、主持调解这两大类。其中,自我调停是指双方直接展开沟通交流,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而在第三方介入、主持调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担任中间人,协助推动双方就此纠纷进行和平商议,从而促使双方达成一个彼此都能够接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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