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限定,取保候审中所谓的“严重疾病”特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某种程度严重以致于无法自理生活之疾病。在此特殊情境之下,倘若执行取保候审而不致引发社会危害性,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可权衡利弊后,慎重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重新收押条件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依规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次拘禁。被判定为需要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不准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离境;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的作证行为;绝对禁止销毁、篡改证据及串通同案犯等不法行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嫌并需采取逮捕措施者,可先行对罪行确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严重疾病”,其特定含义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体所患的疾病已经达到严重的地步,导致他们无法正常地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保障此处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威胁,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行政机关可以在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之后,谨慎作出决定,是否要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