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免除起诉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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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处理取决于被盗物品价值和行为严重性。电线价值超过“数额较大”且有恶劣行径的,将严肃处理。价值未达标准但有严重情节的,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价值“特别巨大”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处罚依案件实情和司法判决而定。价值小且无严重情节的,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或处罚较轻。
交通肇事罪免除起诉的条件

一、交通肇事罪免除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缓期起诉的前提条件或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家属若能有效地证明其并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又或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乃是出于诸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外因所致,那么,检察机关便得以做出不起诉的判定;其次,若交通肇事肇事情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所列举的各项不负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况,如犯罪时效经过、犯罪者死亡、自首立功等等,检察机关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再者,交通肇事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于刑罚的,检察机关同样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若认定交通肇事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亦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裁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各种条件仅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一般性规定所作的初步分析,至于这些条件是否完全适用于交通肇事罪,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详细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考量与判断。倘若交通肇事罪存在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形,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盗窃犯罪,其处置方式是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当电线的价值超出“数额较大”的界限并且存在严重的行为性质时,将会对该案件进行严密的审理工作;如果价值尚未达到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标准但是却存在严重情节的话,同样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价值达到“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嫌疑人有可能会面临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刑或者被剥夺财产的命运。具体的罪罚量裁以及各类刑罚的实施都需要依赖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然而,对于价值微小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来说,可能不会被视为盗窃罪或者在惩处上得到相对较轻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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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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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免除有哪些情形,担保责任免除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 (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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