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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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保障权益人和被保险人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协商解决,提交仲裁申请至保险公司所属仲裁机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方法旨在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寻求公正赔偿方案。
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一、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当面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困境时,保障权益人和被保险人均享有采取以下几种相应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首先,是选择协商解决,当事人有权积极主动地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展开公平、公正的对话,通过双方面对面、深入细致的交流和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共同探讨并找出一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且大家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其次,可以考虑提交仲裁申请,也就是把纠纷提交给由保险公司所属管辖仲裁机构进行裁定处理,仲裁结果将拥有法律权威性,同时具备强制执行力;而如果以上两种维权方式仍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保障权益人和被保险人还有权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带病投保的人可以取保候审

在患病情况下,依法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可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社会危害性的产生;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面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事件时,权利受保护人士及保险受益者均可以选择以下法律措施进行维权: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上三种途径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并为其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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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保障权益人和被保险人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协商解决,提交仲裁申请至保险公司所属仲裁机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方法旨在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寻求公正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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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带病投保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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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处理
面对保险拒赔,需审视案情。若保险公司因合理原因如预先疾病或事故不符合同条款拒赔,应理解尊重。若存在争议,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官网提交申请,甚至诉诸法律。若投保方符合条件而遭拒赔,法律诉讼为最佳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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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怎么办
保险公司不给理赔可以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 1、当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负责人先到现场确认事实情况; 2、保险公司需要审核投保人的相关资料,确认理赔义务是否合理; 3、保险公司确认责任方; 4、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决定理赔是否生效,如理赔生效一般会在10天内到账,如无效则会告知投保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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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病退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耶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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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买保险会被拒赔吗
不是,带病投保的话主要是看什么疾病,如果荨麻疹等急性疾病,即便是带病投保重疾险,理赔也不受影响。这里指的带病投保多数是慢性病,或者难以消除的疾病,譬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医生也说没有关系,但是这种疾病投保的话,是很大可能性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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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说带病投保不赔如何处理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享有合法权益。他们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利益:首先,可查阅保险合同条款,确保索赔符合规定;其次,向保险公司提交详细证据支持索赔请求;若仍遭拒,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向监管机构投诉;最后,如争议未解决,可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务必确保所有行动均基于合同和法律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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