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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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工伤纠纷时,确定案由方法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赔偿责任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否认劳动关系为“劳动争议”;具体情况也可归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些分类有助于明确纠纷性质,促进公正解决。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处理工伤纠纷时确定案由的方法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用人单位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未能积极履行,那么案件的具体案由可被定义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倘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予以否认,则此种情形下的案件案由便可设定为“劳动争议”;

最后,针对具体情况,也可将案件的案由归结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在处理工伤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对案件进行恰当的定性和分类,以此来明晰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下是三种常见的案件类型及其对应的案由确定方法:(1)对于雇主未能妥善履行其赔偿责任的情况,应列为“工伤损害赔偿纠纷”这一类别;(2)如果涉事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关键事实产生异议,那么此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类案件;(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工伤事故可能需要具体定性,例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这种划分有助于准确地辨识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而保障公平公正地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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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创造性的规定了“一裁终局”制。然“一裁终局”能否使漫长的工伤维权有所改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然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l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gt;、lt;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却有特别的规定。《指导意见》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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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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