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则通常是那些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并主张变更或是废除原先作出的可能涉及侵害其合法权益之行政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所认定的,实际实施了这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然而,依照不同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会有所差异:首先,当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直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时,那么这个被申请人便应当是那个做出了争议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次,若有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关联合签署了同一份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签署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应视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再者,如果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了行政复议,那么这个组织便是被申请人;此外,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复议,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便应作为被申请人;最后,若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而由其继任机构继续行使其原有职权,那么这个继任机构便应成为新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期限过了怎么办
当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已经过去后,当事人通常将无法再度提出相关申请。
然而,若诉讼期间尚未结束,则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根据法律条例向上诉法庭递交行政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遵守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限规定。若您对行政机关所作处罚存在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诉讼期间应是从您得知或应该知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往往代表着实施侵权性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具体而言,被申请人的身份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有所变化,例如可能为原始作出相关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多个行政机关联署签署的共同体;受到法律或法规明确授权的法定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并负责执行相关事务的代理机构;甚至在原行政机关因为种种原因而撤销之后,接手行使其原有职权的后续机构等。当申请人针对某项争议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该争议行为所涉及的行政机关便成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