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上下班途中是算工伤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遭受损伤是否算是工伤,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若当事人在上下班当中,受到并非由其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相关事件导致受伤的,这种情况可界定为工伤。具体来说: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乎情理的上班时间及合理的通勤路程。例如,下班之后参与社交活动时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将无法认定为工伤。
(2)对于“非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这一定义,指的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由此可知,员工因自己的主观因素,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未经合法许可的机动车或者饮酒驾车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已被政府或司法机构认定为非法),导致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的情况并不构成工伤。
2、员工如果在其居住地至工作现场间的非必要路径上,在非必要时间段内遭遇了交通损伤事故,或者因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均不视为工伤范围。应当被确定为工伤的情况有:
1、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本职工作而遭遇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活动或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单纯执行职务遭受暴力或其它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性疾病的;
5、在因公出差期间,出于工作原因遭受到身体创伤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以致失去联系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相关事故伤害的;
7、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上班和下班过程中被视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法规,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且往返于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的路径上,如果因为遭受并非自身过错导致的交通意外或因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火车等而发生事故受伤,便可以被确认为工伤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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