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程序实施过程中,补偿受益者通常是房屋的所有权所有者或享有有效租赁权益的承租户。
鉴于购房协议的性质为无效合同,因此,购置房屋的人士未能实际持有所需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亦无明显的租赁关系存续现象,故在此情况下,他们无法享受房屋拆迁所带来的补偿。
然而,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方承担。
若被拆迁房屋原本的所有权所有者在此次房屋销售活动中出现过错,给广大购房者造成了实质性利益受损,购屋者可依法启动民事诉讼途径以向其提出损失赔偿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购房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也无效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并不必然对贷款合同产生效力上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约束,但此项条款却并未详细阐述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其他类似性质法律行为的效力何如。然而,依据这部法典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若民事法律行为仅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并不妨害其余部分原本具有的效力,则其剩余部分还应视为维持有效状态。换句话说,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无效部分并不足以影响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那么贷款合同应依旧被视作合法有效。针对实际操作中的情形而言,需深入剖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又与贷款合同的构成要素密切相关的话,往往可能产生连带效应,从而致使贷款合同同样被视为无效。反之,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源自于与贷款合同毫不相干的原因,抑或是贷款合同本身并无任何受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与否的因素,那么贷款合同将有权凭借自身独立性实现其有效性。因此,不能简单地推断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就必然导致贷款合同无效这个结论,而需要对贷款合同的独立性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根源进行深度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众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有关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原则通常是将其归属于所有权人或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而购房协议的无效性使得非实际房产携带者无法拥有拆迁补偿的资格。若是因购房举措而蒙受了经济上的亏损,那么可能会由于卖方行为失当而需要为弥补买方遭受的损失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卖方曾有过错导致买方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买方便有权利通过诉诸法律途径来争取应得的赔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