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年支付一月补偿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相关规范,若企业拟终止某员工的劳工合约,应依法给予其相应期限内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以该劳动者在本企业累计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持续满一年便需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数额作为补偿金。
同时,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同样按照一整年来调整;
而对于服务时间少于六个月的情况,则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额月工资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经济学中的"工资",特指企业对员工所提供的薪酬福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是否违法
此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的答案并非绝对,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必须事前予以通知。
然而,某些地方性的法规则对这一点做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判断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是否应提前通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首先,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
其次,劳动合同本身是否就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在实践操作中,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通知,以便双方都能做好相应的准备,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续订或不续订的意愿,那么可以视作该合同自动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在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笔补偿金是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计算得出,每满一周年便可得到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的补偿;若不足一周岁,也将按照一周岁来计算,对于未满半年的情况,仅给予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具体的补偿金额主要根据该劳动者所享有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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