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后,员工期权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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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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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收购导致员工期权价值消失:公司赋予员工在未来按约定价格购股的权利,既是激励也是可能的持股机会。若被收购,未行权期权失去实际价值,仅表示潜在股东身份受威胁。
公司被收购后,员工期权如何处理

一、公司被收购后,员工期权如何处理

若一家企业遭受收购,那么员工手中持有的未行权期权将不再具备实质性价值。

所谓"期权",实际上是公司赋予激励对象一项特定权利,允许他们在未来一段预定时间之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既定价格以及其他相关条件来购买公司一定额度的股权份额。

这项权利可能会在企业正式上市之后得以行使,亦或是在上市之前进行行使。

简而言之,假如获得了期权,仅仅代表该员工有望成为企业的股东。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二、公司被收购后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吗

在公司经历并购之后,针对原有公司员工的工作年龄有两种具体处理方式

其一为劳动合同继续与新成立的公司保持有效,且原有工作年资也将被纳入新公司进行累积;

其二则是由原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原用人单位需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同时该等员工还需要与新成立的公司签署全新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工作年资将会被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于企业并购行为,原有的员工期权价值遭受了严重的削弱:原本,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这不仅起到了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也为他们提供了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性。然而,当出现并购的情况时,那些尚未行权的期权便失去了其实际的价值,仅仅意味着这些员工作为潜在股东的身份可能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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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些采购员,在中间吃回扣,还不是一点儿,我觉得损害了公司利益了,他们这行为构成采购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2处罚编辑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描述编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萌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就是对采购员受贿情况的分析,刑法中并没有采购受贿罪,因此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员工必须为员工购买意外险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本身,也就是说,员工若遇到意外,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会给员工本身进行赔偿,不是给单位或企业。团体意外险是本质为意外保险,由于为多人购买,所以又叫团险。一般为企业当做员工福利为员工购买,保障责任一般为,意外身故,意外医疗,职业病,工伤补偿等。不同产品保障内容不同,以上为参考。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回购离职人员股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回购机制怎么建立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需要同时建立对离职人员的股份回购机制。站在企业的角度,是需要对离职人员的股份进行回购的。站在员工的角度,股份也只有能够退出才更有价值。股份的经济利益除了分红,还有股份增值,员工手里的股份只有能够退出,才能体现出股份增值的价值。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回购离职人员的股份呢企业在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需要明确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回购员工的股份以及约定回购的价格。同时,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即员工离开公司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回购股份的权利。这一点对创业公司很重要。创业公司如果最终没有做起来,先期离职并退股的人可能是创业团队中唯一赚了钱的人,这对其他合伙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是建立回购机制的关键点。确定股权价格要公平,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跟员工约定一个很低的回购价格。因为这么做将导致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降低,破坏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确定股权回购价格还需要考虑到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员工集中离职退股的情形。由于员工,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了解。如果这些员工预知公司将面临重大经营危机,而提出离职退股,不仅将加重公司危机,而且对其他股东也是不公平的。为对应这种情况发生,可采取的策略是分期退出,比如分四期,每季度可退出四分之一。这样通过一年的时间方能完全退股,使公司面临的经营危机充分反映到股权回购的价格上来。事实上这种分期退出的方式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由于公司保留不回购的权利,公司就可以一直不回购,而是等到公司价值有显著增长之前进行回购。分期退出机制也能避免公司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一家企业时会有众多的风控、增信条款,比如企业业绩不达标要求赔偿的对赌条款、一定期限内未上市要求回购投资机构股份的回购条款、投资机构优先获得剩余资产的优先偿还条款、投资机构可要求与创业团队一同出售的随售条款、投资机构出售股权时可要求其他方一同出售的托售条款等等。正因为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拥有这么众多的权利,企业出售给他们的股权的价格通常是很高的。因此,对员工的股权回购价格不能是外部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估值,但可以参照这个估值,是这个估值的一个打折,比如2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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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时没有收购员工怎么办
企业收购后,劳动合同处理常见做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新公司承担原单位权利和义务。若新公司不愿继续履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签订流程包括审查主体资格、查验劳动关系、告知相关事项、遵循签订原则,并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和员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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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做房地产的,现在公司的一个员工想要在我们这里买一套房子,我们已经交涉好了,就涉及到那个购房合同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员工单位购房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各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房屋的所有权,该项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第二条标的物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内现有装修及物品全部随房屋转让并不再另外计价。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书第二条项下标的物全部计价_______________。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款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与支付
1、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交费证件。
2、本合同书签订(并由双方履行了第1款义务)后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本合同书项下标的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协助义务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书第一条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而导致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甲方须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如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六条协助义务,应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依约承担本合同书第三条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书其他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杂项规定
1、本合同书未竟事项,由双方依诚信、公平原则另行商定。
2、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由甲、乙、各执一份,另三份由乙方保管用于办理变更登记使用(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时,各方得另行签订用于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书为准)。
3、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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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员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并购员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并购安置员工常见的做法是,全盘接收目标公司的全部员工。私营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小,故在私营企业的收购中,员工安置的问题不大。而对于有国企背景企业的收购,则需特别慎重。因为,这些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和国家有一种莫名其妙的依赖,他们将自身的生存、荣辱几乎全押在企业身上,对企业的要求也高,“五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工伤)必须全部买齐。而不少私营企业,连“三金”都没买,“五金”更是奢侈。有国企背景的员工,一旦自身利益受损,要么、要么静坐,给企业、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所以,对该类员工的安置工作一定要做细。几个大的原则,供大家参考:
1、所有员工原则上全部接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给过渡期,一般控制在两个月(或更长时间)以内,以保证收购的顺利进行;
2、过渡期结束后,所有留下来的员工,一律竞争上岗,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以及该法实施后至收购基准日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目标公司一律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开双倍赔偿的问题;
4、原则上,收购方不主动开除任何员工,以避开可能支出的经济补偿金;
5、特殊员工,比如“三期”中的女职工,以及工伤、工亡员工,特殊对待,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收购的顺利进行。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家公司上班,属采购员,经常行贿受贿。请问一下公司行贿采购员如何处罚,请相关的人员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特征
(一)、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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