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被收购时没有收购员工怎么办
在企业被收购之后,员工通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他们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
首先,无论公司的所有权如何变动,劳动者都应该得到保护,因此劳动合同应继续约束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且明确规定由承担原单位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其次,当收购后产生的全新的公司不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他们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笔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若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则应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计算;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应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要对新入职员工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对其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核,确保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并由本人亲自签署确认;
其次,要查验新入职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求其提供与前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妥善保存原件;
再次,对于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毕业前,可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双方的知情权。
最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劳动合同、协议等文件应先由员工签字,单位统一加盖公章,严禁空白合同、协议盖章;
(2)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当天签订,最晚不得超过五天。
同时,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个人信息授权书》,如入职员工需要接受培训,还需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对于拒绝签订上述合同、协议的新入职员工,一律不予录用。
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两份,即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人事专员应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并据此制作员工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公司被收购职工是否有补偿
关于公司被收购之情况下,员工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待遇,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若因公司被并购而导致劳动者被迫与其解除劳动合约,那么这部分劳动者可向并购之后组建的全新公司寻求自身权益保障和赔偿金划拨;
然而,倘若劳动条约得以继续执行,便不存在就业者需得到补偿的必要性。
这是由于法律明确注明,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工厂名称变更乃至整个公司收归旗下,皆不会对劳动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产生任何直接影响。
既然法律承认相关协议依然有效,那么从法理角度來看,公司无须另行支付给员工任何额外补偿费用。
如果在公司并购后,新公司选择解除与先前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此时该劳动者应依据其实际任职期间长度来计算补偿金额。
具体来说,即根据工作时间期限的长短,以每月工资为基础进行补偿。
如工作未满整年,则视为一年计;
若不足半年,则按半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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