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嵴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伤残鉴定有时效性吗
首先,需明确的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限通常在三个月上下浮动。其次,对于涉及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事宜,一般在工伤医疗期限宣告结束后方才展开实施,但若医疗期间尚未覆盖完全却仍为工伤职工的病情划定到了相对稳定的阶段,那么此类状况下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亦可纳入处理范围。另外,由于个体差异和对人体的不同损伤程度导致其留下的致残影响存在巨大差异,医疗期限的设定自然也会相应调整,故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最佳时机也会因人而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首先,关于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在面部遭受了非常重大的伤痕,并在同时具备表B2中所列的二级伤残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其次,对于二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其涵盖范围则更为广泛,其中包括器官严重受损或者出现畸形,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着特殊的医疗依赖性,或者是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活动都无法自行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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