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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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嵴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伤残鉴定有时效性吗

首先,需明确的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限通常在三个月上下浮动。其次,对于涉及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事宜,一般在工伤医疗期限宣告结束后方才展开实施,但若医疗期间尚未覆盖完全却仍为工伤职工的病情划定到了相对稳定的阶段,那么此类状况下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亦可纳入处理范围。另外,由于个体差异和对人体的不同损伤程度导致其留下的致残影响存在巨大差异,医疗期限的设定自然也会相应调整,故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最佳时机也会因人而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首先,关于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在面部遭受了非常重大的伤痕,并在同时具备表B2中所列的二级伤残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其次,对于二级工伤的鉴定标准,其涵盖范围则更为广泛,其中包括器官严重受损或者出现畸形,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存在着特殊的医疗依赖性,或者是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活动都无法自行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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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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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阵子工伤伤到了眼睛,我想帮她咨询一下工伤眼睛伤残鉴定级别条款即工伤眼睛伤残级别怎么判定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工伤眼睛伤残鉴定级别条款,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lt;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lt;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lt;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
1;
3、双眼矫正视力lt;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2~0.2
5;
4、一眼矫正视力lt;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
6;
4、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
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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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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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gt;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g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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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2、双眼矫正视力≤0.
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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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
1、外伤性瞳孔放大,祝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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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详细讲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鉴定丧失劳动能力。详细讲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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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不幸遭受交通事故,想请问大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就是有关大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最近公司有人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想请问其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关于其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的问题,给您如下解答
 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20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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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与赔偿的详细内容
当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或是上班途中发生受伤时,属于工伤范围。发生工伤时,首先要对工伤进行鉴定,然后公司会根据鉴定的结果进行赔偿。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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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因公受伤,想知道六安工伤鉴定流程,详细的办法和相关政策,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六安工伤鉴定流程可以参考如下。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一、工伤认定
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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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自工作受伤后,一直没有做工伤鉴定,不知道工伤鉴定有没有期限。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工伤鉴定会过期吗?
[律师回复] 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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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伤申报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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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后,当事人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至公安交管部门。治疗满15日后可申请伤残鉴定。对评定结果有疑,15天内可申请重新评定。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鉴定。基本步骤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初步鉴定、补充鉴定和出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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