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必须按手印吗
劳动合同签署并不需要劳动力提供者进行手印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由雇佣方以及劳动力提供者经过充分商议达成共识后,并且在由雇主公司以及劳动力提供者共同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以后正式成立生效。
作为一份正式的文件,劳动合同对劳动力提供者与雇佣方之间的特定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及确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工人们应当知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都应当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基本原则,同时也不能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如下几方面条款:
(1)雇佣方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力提供者的个人全名、详细住址以及公民身份证书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明确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4)详细描述劳动力提供者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范围;
(5)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和相应的休息休假的规定;
(6)规定劳动者应享受的薪酬标准;
(7)明示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方式;
(8)提及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和应对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9)列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劳动合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除了以上列举的必须列入的条款以外,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一旦劳动合同依法签订成功后,便具有了法律相对应的约束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在劳资合同中存在某些关键性的缺失条款,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地使整个劳动合同失效。
然而,假如雇主方所提供的劳资合同并未包含法定规定中的必备条款,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一旦这样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雇主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须经雇佣方及劳动力提供者共同签字或加盖印章后方可正式生效,该合同旨在明确确立劳务关系以及对应的权责分配。具体而言,此项合同应明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企业概况、劳工个人身份信息、签约期限、工作职能描述、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保障以及各项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多项内容。在此过程中,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签署不违背现行法规。任何依法缔结的劳动合同皆具备法律强烈的束缚力,既约束了缔约各方必须信守并履行自身承担的责任,也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益。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受聘人员进一步就试用期等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