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会无效
1.与并不承担保守商业机密责任的普通员工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并不能产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竞业限制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其他承担着保护商业机密岗位职责的人士。
而“其他担负保密责任的员工”这部分人,应该是那些能接触到普通职员无法接触的核心商业机密的特殊群体。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不能随意地把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其他负责保守商业机密员工”的范畴扩大到整个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因为这种做法被看作是一种滥权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明文规定了离职之后的竞业禁止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如果这一条目被违背的话,那么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条款将会归于无效。
但是,若没有超过这两年的期限,那么这段时间内的条款有效性依然可以得到承认。
3.当在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于宽泛时,这个条款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地域范围的限制是指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来约定离岗的劳动者在哪些地区内不允许与原来的用人单位展开竞争。
对于竞业禁止的限制地域,我们应当以可能产生实际竞争的地理范畴为依据,通常来说,不应超出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所覆盖的区域。
另外,我们也不能将其扩展到用人单位未来可能拓展的领域,更不能简单的设定为全国性的范围。
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等具体事项,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并且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针对的是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科技专家以及那些涉及到严格保密职责的特定岗位员工,这些人员需要妥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出去。然而,该协议的有效期不能超越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最多为两年的期限,若超过此期限,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至于地域限制方面,应当根据实际的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通常仅限于雇主单位的经营区域,而非未来可能扩展的区域或者全国性的范围。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成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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