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下,您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是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其次,若劳动者行为不当,严重违反了贵公司的规章制度;
再次,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贵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
最后,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其在贵公司的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了严重影响,且经过贵公司提醒后仍未改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贵公司亦可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试用期内,若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其次,若劳动者行为不当,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贵公司的规章制度;
再次,若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贵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法律所准许的具体情况下,雇主有权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工合同关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试用期间无法胜任其岗位职责;因违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从事两种职业活动,致使其服务质量下降且经劝告后仍未改正的。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于那些未能满足招聘要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触犯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员工,雇主也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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