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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不是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不管是首次签订合同还是续订合同均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公司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坚持撤销合同且连补偿金都不肯支付,那么劳动者便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支持与维权:
首先,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向所在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如果雇主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必须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在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存在着首次签订以及续签劳动合同的两种相关情境。无论是首次签署劳动合同也好,还是进行续订合同也罢,这都是雇主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在某个阶段曾经签署过劳动合同就可以免除其后续的签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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