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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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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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怎么处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遵循以下原则: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这种情况下,当补充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与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时,应当将时间更为晚近的那份协议作为主要执行依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体合同,这也是补充合同被视为更妥善的合同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请注意,此时的后发约定条款并非对原有条款的简单修改,而是在主合同基础之上对原有的契约精神进行了深度挖掘和完善,从而形成了补充合同的核心价值所在。如果仍然坚持按照主合同的原始条款来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主合同中原有的约定产生冲突,应按照发生冲突之后新增设的约定条款予以执行。此种未迟到的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对主合同原有的约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或完善,而此份全新的约定则构成了补充协议的核心价值及本质内容所在。如果仍旧坚持按照主合同最初的条款执行,那么补充协议存在的必要性便无法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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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主合同与补充协议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协议,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协议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
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协议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协议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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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作废后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一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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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原合同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一般是对原合同的一种补充说明,如果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跟原合同有冲突的情况下,会以时间在后约定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以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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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甲方:,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
乙方:,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与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与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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