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怎么处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遵循以下原则: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这种情况下,当补充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与主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时,应当将时间更为晚近的那份协议作为主要执行依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体合同,这也是补充合同被视为更妥善的合同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请注意,此时的后发约定条款并非对原有条款的简单修改,而是在主合同基础之上对原有的契约精神进行了深度挖掘和完善,从而形成了补充合同的核心价值所在。如果仍然坚持按照主合同的原始条款来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主合同中原有的约定产生冲突,应按照发生冲突之后新增设的约定条款予以执行。此种未迟到的约定实际上等同于对主合同原有的约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或完善,而此份全新的约定则构成了补充协议的核心价值及本质内容所在。如果仍旧坚持按照主合同最初的条款执行,那么补充协议存在的必要性便无法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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