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应如何举证
被告对于其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以及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的标准与规定的文件。
倘若被告人未能如期提供或者未提出合理的理由而拖延提交证据,则将被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一般来说,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人须从以下五个关键角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首先是关于主体的证据资料,在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疑议的情况下,需提出有关其职权合法性依据的证据;
其次是关于行政流程的证据材料,毕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涉及到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点需要针对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供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这通常要求提供书面决定中所记载的事实或已纳为行政案件卷宗并得到行政主体认可的事实;
另外,行政机关在对案件处理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被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最后,必须提供被控告行政行为所依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以外,还包括规章以及低于规章级别的其他标准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地方政府皆对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按惯例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规收费标准可概括如下:
按件收费:
(一)若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话,每件费用在人民币一千到一万元之间;
(二)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的话,则应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申述人有义务就其个人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举证,这其中涵盖了证明权力来源、行政流程遵循相关规定、客观事实认定的证据以及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及其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等环节。如果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完整提供或给出合理的解释延误行为,那么这部分缺失的证据将会被法庭视作不充分的证据。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被法院认可为有效证据,申诉人需要从权力主体的合法性、行政流程的合规性、实际事实认定的证据、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应用及其遵循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关键因素入手,全面收集并出示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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