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签两份合同是否可行
在确保所有相关法律规定均得到遵循和当事人确实有权利订立并签署两分独立的合约。
若当事人选择针对同一个具争议性的合同标的物与多名签约对象分别进行合作洽谈,那么在此过程中他们很可能会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即由于时间、资源或其他因素所限,无法同时兼顾每一方的权益需求以及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进而不得不面临违约责任的困扰。
当涉及到此类情况时,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确保自己能够在履行合同时呈现出最优解。
对于两份以上针对同一标的物起草的、互为异性却又密不可分的合同而言,应该将签订时间较为靠后的那一份看作是对先行者的修订或是调整,各相关当事方都应当严格按照这份最新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尽职履责。
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任何一份合同被证实存在着以欺诈性为基础的意图表达,亦即说是参与者和他们的谈判对象故意违背客观事实,制造虚幻假象进行签订的,那么这部分合同应当视作完全无效,而对于其余未被揭露出来的隐藏合同,则要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同时签两份工作合同社保怎么办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员工在同一时间段内仅能由一家雇主支付其五险一金。
因此,在同时受雇于两家企业的情况下,该职工只能获得其中一份五险一金。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并不承认双重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
此外,用人单位如果聘用了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那么可能会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此时,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面临涉及同一标的物的众多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确保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优先执行为最后签署的那份合同,视作对所有先前合同的修订和更新版本。只要没有任何欺诈行为的存在,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份最新签署的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如果发现其中存在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会被判定为无效,而其他未受影响的合同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能够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能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因此,在进行商业合作谈判时,寻求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并且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才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