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签署的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只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即符合有效的条件:
首先,该协议需要被双方视为真实意愿的表达,表达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规定,同时也要保持文明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
换言之,无论是在婚姻延续阶段获得的财富,还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都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归为各自独有、共享或是在各方面有所倾向、互相共有。
然而,在这份协议中,若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就可能导致它的效力被质疑:
第一,协议中有明确承诺把某项财产赠送给子女,但实际上并未如此执行;
第二,协议中注明某处不动产业将归一方单独拥有,却未按照规定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协议中包含了如“提出离婚者将失去全部财产”这样的内容,这可能会对离婚自由和人身自由带来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财产约定书有备案吗
首先介绍几种毋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形:
1.婚前一方已经获得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证。
2.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自己父母所有或者由公有住房租赁而来,则将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
3.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只待婚后领取房产证。
4.婚前借贷买房,已办理完备贷款手续,且购房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都是以个人名义签署者。
再者,我们强烈建议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采取婚前财产公证措施:1.婚前某方独立购买房产,另一方未出任何资金,然而购房合同、款项支付发票等重要文件却在对方手中持有。2.婚前双方,以及背后家庭都参与出资购置房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协议应当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确保其不触犯法律和道德准则,并且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明确划分。该协议的具体内容理应涵盖关于婚姻前后的财产独占性支配或共同享有等方面的规划。然而,以下三类情形却可能对协议效力产生不良影响:一是未能忠实地履行对子女所做出的赠与承诺;二是未能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手续;三是对离婚一方的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当限制。以上述条款为例,它们都有可能引发对协议效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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