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无效合同这一概念,其相较于有效合同而言更具广泛理解的必要性,因为它们指的是即使合同已经确立,但是由于在内容或者形式方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一系列强制性的条文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而必须被认定为自身从来就是无效果的合同。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有许多种情况可能会引导我们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包括:
首先,若是某一方通过欺诈、恐吓这类恶劣手段来签订合同,那这份合同并不是建立在真实意思表达之上的;
其次,若合同缔结者间恶意勾结,意图损害国家、集体甚至是第三方的利益;
再次,一份表面合法实则隐藏了非法目的的合同;
最后,如果合同的施行危害到了复杂庞大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它也会被看作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合同当事方没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压制性规定,都可能成为判断合同无效的重要标准。
在目前的法务实践中,要判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无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合同条款必然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严厉制约性规定;
更甚之,若合同的缔结双方事后被证实存在恶意串通,企图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再者,若有其中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达成合同,从而伤害到国家利益;
以及交易双方在缔结合同时误用虚假意思表示等等,均存在被判无效的可能。
我们可以观察到无效合同所具备的几大特性:
其一,违反法律规则性,即违背法规以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
其二,不履行性强,也就是说,当签订无效合同之后,无法依照合同执行,也无需对此承担工伤责任;
其三,无效合同自签订之初便没有其效力,因为它们都违反了法律的要求,所以是不受国家认可和保护的。
一旦被确认无效,所带来的影响将具有持续效应,使得该合同从签订之日开始,就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无论将来如何努力,它也不会转变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无效合同乃是指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例如欺诈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恶意串通等情况所涉及到的合同,这些合同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将不予认可,并且被视为自签订之日起便已然失效。要做出这种判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即: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制约;恶意串通行为;以及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无效合同具有如下三个显著特征:首先,它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次,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最后,它从签订之日起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无论之后发生何种情况,都不能够恢复其原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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