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暗中进行房产分割,擅自出让;
与房地产经纪人相勾结,实施非法交易;
有意规避产权主体关键信息,刻意隐瞒拥有优先购买权利的买家的情况;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获得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售楼广告并签署买卖协议;
采用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价格诱骗;
对同一套房产进行两次商业出售;
未经合法授权,私自进行有限制权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欺诈起诉费用谁承担
在涉及到房产交易的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起诉费用一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如若胜诉方主动愿意负责此部分款项之处外。具体而言,在房产交易纠纷案子中,通常情况下,由首先提起诉讼的一方预先垫付起诉费用,待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后,再由败诉方相应地偿还这笔款项。所谓起诉费用,实质上即是由法院所收取的与该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由于败诉方的违约行为引发了争议,因此,为了解决这个争议,自然也应当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相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典型的欺诈行为:首先是私自将房产进行分割,并且通过不正当手段与经纪人进行间接违规交易;其次是有意对产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第三种情况则是发布无证预售广告,并以此为诱饵吸引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此外,还有以低价为噱头进行欺诈性销售,或者在同一套房产上进行两次出售,甚至存在非法变更有限制权益的房屋所有权的恶劣行径。以上种种行为,无疑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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