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否属于待定状态
无权代理被视为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亦称作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来使其有效化的行为。
然而,无效的民法行为则是指由于其未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行为类型。
这类无效的行为从初始阶段便具有无效性,在法律层面上无法产生出双方当事人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怎么规定
在法律关系上,假如无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范畴,就需要得到有权处分人的认可之后方可具备有效性。若有权处分人予以否认或拒绝,那么此份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这样的认定结果并不适用于善意第三方。
根据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在代理权限把握不足、越过代理权限范畴,甚至是在代理权限结束后依然继续实施委托行为时,如未经被代理人明确确认,那这份代理行为便不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因此,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未能做出回应,将被视为拒绝确认。在被代理人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该项行为的权力。撤销的方式必须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得到被代理人的确认,善意的相对人有权向行为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或者就其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确认时,相对人可能获得的利益。若相对人已经知晓或应该知晓行为人并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需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乃效力尚未确定之行为,其最终能否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相应地,无效民事行为因其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法规范,故从一开始就不具有任何合法的约束力,未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也无法实现原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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