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否能够经过商议之后予以撤销的问题,具体的结果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比如当购房者认为所选购的房产存在以下几种状况时,便可行使撤销权进行退房请求:
首先,是由于房屋本身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无法顺利交房;
其次,是房屋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但是核查确认其主体结构仍然不合格;
再者,是购房者接收房产之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影响到日常生活所需;
最后,则是购买房屋后不久,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许可将房产出售给了他人或是擅自将其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
以上这些状况都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定的有关合同撤销和终止的相关法律条款。
因此,这类原因下产生的退房请求,购房者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反之,若是购房者仅仅由于个人对房产的不满意等非实质性的原因,试图通过协议的方式撤销合同或者解除交易的话,那么则相当于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为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之定金事项处理办法规定如下:若双方各守承诺,定金将自然抵充购房款或者予以退还;
然而,在特殊状况下,由于自然因素影响无法订立买卖合同亦或是对于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容未能充分达成共识以致无法签订正式契约的情况,不应当归咎于任何一方,此时方可退还定金;另一方面,若卖方单方面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定金可依法全额奉还给买方;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定金均不得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买受人所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撤销的。如果由于房屋实际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在被交付使用之后仍然没有得到完善解决,以及开发商未经由买受人同意而私自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能够正常执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来终止合同,并且买受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因为违反认购协议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偏好等非实质性的因素而要求撤销合同,那么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均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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